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4〕7号
2025-04-18 新闻中心证券账户算计买入“汇宇制药”股票142,212股,成交金额2,813,063.78元。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11月1日,丁账户算计卖出“汇宇制药”股票142,211股,成交金额2,525,138.99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证券账户材料、证券交易流水、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兆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父亲丁某、母亲严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丁兆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