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印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6-20 新闻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5〕4号)的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5〕4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5〕4号)的规定。
由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品质衡量准则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1.申报原则。申报萧山区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萧山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凡符合门槛的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示范、重点商标等建设中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的企业(组织),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2个奖项,其中“萧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萧山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每个奖项的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5家。申请企业(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和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档;
(3)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两年,对数字化的经济新兴起的产业、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近三年(含申报当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严重质量不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直接控股企业(组织)均要符合(2)-(4)项基本条件。
(1)《萧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企业(组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详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3)自我评价报告。申报企业(组织)应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
(4)证实性材料。申报企业(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
其中(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U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电子文档(U盘)和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1.审查申报企业(组织)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了解核实申报企业(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
1.组建资料评审组。区评审办根据通过资格审查企业(组织)数量和行业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从评审员库中遴选产生,应不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企业(组织)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企业(组织)以及竞争对手等需利益回避的情形。同时可安排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开展全项目评价,逐条打分。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19579附录C要求评分,确定资料评审得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区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情况,从资料评审总评分达到500分及以上的企业(组织)中,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
1.组建现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分类情况,区评审办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各评审组至少有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
2.现场评审实施。根据《企业(组织)现场评审实施要点》(详见附件)开展现场评审。
3.形成小组意见。完成所有企业(组织)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区评审办。
区评审办召集评审组成员,听取企业(组织)现场评审情况汇报,对各评审组现场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审查。依据现场评审总分结果,提出不超过11家企业(组织)进入候选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1.区评审办对候选企业(组织)在资格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再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2.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评审过程,检查相关材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1)与会人数应达到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的3/4以上(含3/4),投票表决有效。
(3)无记名投票表决“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对排序1-6位的企业(组织)进行票决,按票数多少排名,列前5名的确定为“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列第6名的确定为“创新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对排序7-11位的企业(组织)进行票决,按票数多少排名,列前4名的确定为“创新奖”拟授奖企业(组织),最后1名淘汰。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并列企业(组织)再进行一次投票,得票多的入选;如再并列,则按评审总分高者入选。若候选企业(组织)总数不足11家的,排序企业(组织)票决数量及拟授奖企业(组织)数量按比例相应减少。 领导小组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在区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如反馈意见中不良行为经区评审办调查核实后属实,不适宜获得受奖资格的,则取消受奖资格,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函告领导小组成员,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查。
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对获得萧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2.建立受评企业(组织)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一)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向社会介绍最佳实践经验,分享取得的成效;
1.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3月底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和《获奖企业(组织)信息反馈表》;
2.每年向社会公布以质量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卓越绩效管理白皮书》,为全区企业(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三)对于获奖企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获奖企业(组织)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告:
1.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定);
2.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获奖企业(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经区评审办核实,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息档案。
(一)领导小组享有萧山区政府质量奖标识(由标准图形、字体、字母和标准色构成,以下简称标识)的著作权。使用标识不收费。
(二)获奖企业(组织)使用标识进行形象宣传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并在标识周边醒目位置标注获奖年份。标识不得用于企业(组织)产品的宣传。
(三)获奖企业(组织)若变更名称,并继续使用标识进行企业(组织)形象宣传的,应在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向区评审办报备;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有损萧山区政府质量奖声誉的,区评审办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终止标识的许可使用。
(四)任何企业(组织)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萧山区政府质量奖奖项的企业(组织),不得接着使用。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萧强区办〔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