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7-05     新闻中心

  为保护和促进实验区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加强实验区老字号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传承民间传统文化和技艺的创新发展,振兴地方老字号品牌,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3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平潭老字号”,提升“平潭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技艺,逐步加强对“平潭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潭老字号”,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渊源,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平潭老字号发展。区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六)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平潭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初审、认定评审、公示复核、认定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已经被商务部和福建省商务厅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提出申请后,自然获评“平潭老字号”。

  (一)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材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力求叙述清晰、证据充分),并提供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5.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状况,并附创始人、传承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注:多家连锁公司的应以总部注册地申报为准;家族传承的字号或共同持有的商标,应在协商无异议后由一家商事主体做申报,并附共有人认可资料。

  (二)资料初审:区经济发展局指导商事主体依规定格式填报、提交有关联的资料,对商事主体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认定评审: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法律、知识产权、历史背景和文化、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平潭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认定专家组对商事主体提交的资料做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做现场调研),撰写认定报告并提出拟认定“平潭老字号”名单。

  (四)公示复核:区经济发展局通过“中国·平潭”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对异议做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予以取消拟认定商事主体的认定资格。

  (五)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区经济发展局作出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决定。

  (七)核发证书:被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由区经济发展局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平潭老字号认定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别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平潭老字号”的字样或标志。未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商事主体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平潭老字号”标识。

  第十条 “平潭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应用限制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平潭老字号”证书、牌匾和标志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区经济发展局抄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

  1.擅自将与“平潭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企业名、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2.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别的业务活动中,使用与“平潭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3.擅自将他人取得的“平潭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名、字号、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第十二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接受区经济发展局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悬挂非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制作的老字号标识进行招揽、推介和宣传。如需在分店或其他地点悬挂、使用“平潭老字号”标识,须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前告知,由区经济发展局按用途、数量和应用限制范围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同时向区经济发展局报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依照规定对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做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经济发展局予以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平潭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利用“平潭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平潭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出现重大质量上的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六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区经济发展局应当取消其“平潭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获得“平潭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每年2月底前应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要求整改而6个月未改正的,或者连续二年无生产经营的,撤销其“平潭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商事主体,优先推荐参加“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商事主体名称品牌名称品牌创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单位地址所在片区法定代表人籍贯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E-mail企业负责人籍贯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E-mail联系人姓名籍贯所在部门职务手机E-mail地址邮编企业性质所属行业员工数商标名称注册时间年 月注册类别已获老字号称号原认定机构认定时间年 月已获证书编号资本情况注册资金万元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万元主要股东情况 (含股东名称和所占比例)142536是否上市上市地点总股本 万元融资金额万元经营情况是否连锁经营店铺数目家,其中直营店家,加盟店家是否网络销售网络销售形式□自营平台 □开通网店平台网店网址1234近三年经营状况20 年20 年20 年直营加盟网店直营加盟网店直营加盟网店营业额(万元)利润额(万元)税金(万元)合计(万元)管理情况人力资源总人数人管理层 人,占%,普通员工人,占%学历:本科以上学历 人,占%,高中以上学历 人,占 %职称:高级职称人,占%,中级职称人,占%信息化系统1.年月3.年 月2.年月4.年 月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年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年 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年月其他体系认证年 月历史传承情况创始人姓名籍贯民族身份证号考证依据附页说明继承人姓名籍贯民族身份证号考证依据附页说明演变情况第一次变化年月原因结果第二次变化年月原因结果第三次变化年月原因结果创始店址建筑面积 ㎡营业面积㎡目前店址建筑面积 ㎡营业面积㎡店址变迁情况第一次迁址年 月原因:新址第二次迁址年月原因:新址第三次迁址年月原因新址办公场所□自有 □租赁是否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国家 □省 □市 □县是否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级别£国家 □省 □市 £县认定技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商标注册时间年 月注册类别商标保护情况中国驰名商标年月中国名牌年月其他年月专利情况名称类别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年月至年月名称类别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年月至年月著作权登记情况作品/制品名称类别登记号登记日期年月至年月域名情况已注册:境外知识产 权保护情况商标、专利其他法律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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