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600/CVN:0000DEC2,0000447A,00009)。你单位为上述六辆汽油车辆均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测报告》,存在为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六辆机动车共收取环境检验测试费用780元。
1.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张、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检测员、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和义务;
2.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单位符合对机动车检验测试资质的情况;
3.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鄂HF50T7、鄂HE0128、鄂HE3070、鄂ESK938、鄂HJ31T9、鄂HJ8649小型汽车检验测试过程视频资料6份、出具的《在用车检测报告》6份和收据照片6份,证明车辆环境检验情况和收费情况;
4.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5.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检测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授权签字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车牌号鄂HF50T7、鄂HE0128、鄂HE3070、鄂ESK938、鄂HJ31T9、鄂HJ8649六辆机动车召回,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环境排放复检。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门市中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11月15日,你单位在对车牌号鄂HF50T7、鄂HE0128两辆汽油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后,上述两辆车辆在用车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信息和其他控制单元CAL ID/CVN信息一致(发动机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