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11-05     画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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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号),为逐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区交通建设局、财政金融局联合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为逐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省级下达我区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本办法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补贴,含水路客(渡)船新建补贴、运营安全补贴。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的品质补贴,含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补贴、渡船运营人补贴。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补贴。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补贴、服务质量补贴,剩余资金则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补贴,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区内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建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水路客(渡)船新建补贴。水路客(渡)船新建补贴指的是新建造客(渡)船(车渡船除外),购买二手船舶不在补贴范围内。建造新能源客渡船船补贴金额不高于当年度建造已支付金额的30%,普通客渡船补贴金额不高于当年度建造已支付金额的15%。

  第五条运营安全补贴。运营安全补贴包括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及安全生产运行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船舶年度客位保险费用的60%进行补贴;安全生产运行补贴按照每家渡运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进行补贴。

  3.单客位保额在30-50(不含)万元的,按不高于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50-80(不含)万元的,按不高于年度保费的30%给予补贴;80-1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

  第六条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补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4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岸基动态监控管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所管理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视频监控并顺利接入省级平台的,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二)实名制管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所管理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新增一条渡运实名制管理航线的,每条航线万元,该项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

  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建立并实施签发航制度的,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所管理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渡船运营人补贴。渡船运营人补贴分船舶计算,以不超过每艘船每年费改税补贴资金的100%为基数,每艘船舶具体补贴金额采取积分制,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客渡船考核表》的分数按比例给分,考评低于70分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直接取消该项补贴。

  各符合条件的水路客运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交通建设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岸基动态监控管理。监控系统截图,最终以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认定接入的情况为准。

  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清单,实名制购票系统和现场核验系统的照片,最终以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认定的数据为准。

  签单发航制度管理。实施签单发航的制度文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提供的开航前清点记录、签单发航记录、签单员管理和检查记录等,最终以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认定为准。

  安全运营管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提供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区交通建设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的资料做审核,能采用审核纸质材料也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待省级资金下达后根据本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区财政金融局。

  区财政金融局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交通建设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区交通建设局通过证书审核、实地抽查等方式,严格开展审核、发放工作。每年现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各企业申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