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寻旺乡河南村南梧二级公路边旺泰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3日,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心、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做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2024年5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存在不一样的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OBD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参数CALID码均为6012767GHIJK569A的报告23份。经调查,你单位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违规使用OBD信号干扰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3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审批、建设情况、现场检查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傅成博、何锦标、陆潮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
(三)影像证据:2024年12月13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规使用OBD信号干扰器,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3.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校准证书复印件14份、任命书复印件1份、检测工作员考核上岗证复印件7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原件23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5.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ECUCALID:6012767GHIJK569A)收费统计表原件1份、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ECUCALID:6012767GHIJK569A)收费清单原件1份、收款收据原件23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旺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