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4〕17号(吴立宇)

 2025-11-03     笔记本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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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吴立宇短线交易案进行了立案查询,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处理完结。

  2021年11月至今,吴立宇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董事,封某某系吴立宇爱人,吴某系吴立宇父亲。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封某某经过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屡次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累计成交25,300股,成交金额74.47万元。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吴某经过其方正证券账户屡次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累计成交35,600股,成交金额78.55万元。

  以上现实,有和顺石油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证券交易流水等根据,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查询作业的合作状况,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吴立宇给予正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XXXXXXXXXXX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