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2日15时40分至16时08分,桂平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桂平市***文具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超市内的货架上有待销售的《声母拼音描红》、《韵母拼音描红》和《30、40、50、100以内加减法》等共计90本出版物纸张印刷质量极差,通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的“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图书搜索页面查询发现上述出版物盗用ISBN数据和CIP数据,疑似非法出版物;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2025年5月16日,经本机关批准,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经营者开展调查询问,向桂平市新闻出版局发函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进行检验确定,其复函结果为《声母拼音描红》、《韵母拼音描红》和《30、40、50、100以内加减法》等共计90本是非法出版物。
现已查明,桂平市***文具店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90本,违法来得到的10元,违法经营额110元。
当事人桂平市***文具店销售《声母拼音描红》、《韵母拼音描红》和《30、40、50、100以内加减法》等共计90本是非法出版物,应定性为:发行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声母拼音描红》、《韵母拼音描红》和《30、40、50、100以内加减法》等共计90本非法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