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并且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行政法规自该信息形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行政法规自该信息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 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 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 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 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计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法规自该信息形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五)行政执法流程。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决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理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 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 门、处罚时间、处罚 决定书文号、处罚履 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 门、处罚时间、处罚 决定书文号、处罚履 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 门、处罚时间、处罚 决定书文号、处罚履 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进行公示。
《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要求将有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公司名称、地址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令)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令)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方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方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三)规范检查流程:年度抽查工作规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做综合评价,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确认后的评定结果在实施评定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确认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2月1日前将辖区内药品零 售企业信用评定进行公告。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履职依据、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属于履职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主动公开。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需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对不良信用记录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依法加强失信惩戒。行政法规自该信息形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履职依据、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的检查制度、标准和结果属于履职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主动公开 。
2.《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能采用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行政法规自该信息形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31 号)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以及收费标准等情况做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以及收费标准等情况做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做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标准编号、奖励类别、实施时间、推荐单位、拟拨付金额(万元)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二)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各项目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理应当按照区域标准立项计划要求,有序推进起草工作:(四)将区域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送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