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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1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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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查询,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当事人中兴华所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于洋未要求陈说申辩和听证。我会应中兴华所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兴华所及其代理人的陈说和申辩。

  一、中兴华所为洛娃集团供给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伪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7年,洛娃集团虚增货币资金、运营收入,导致宣布的2017年度报告存在虚伪记载。

  中兴华所为洛娃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供给审计服务,出具了规范无保留定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算计533,018.87元(不含增值税)。中兴华地点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伪记载,于洋为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另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践参加审计工作、不知悉相关状况,在相关审计报告上的签字非其自己签署。

  经查,洛娃集团2017年底有118个余额大于零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中兴华所未从洛娃集团基本户开户行或其他组织获取洛娃集团及悉数并表主体银行账户开户清单,仅对其间的58个银行账户施行了函证程序,对其他60个银行账户未施行函证,也未阐明不施行函证程序的理由。在已施行函证的58个银行账户中,有18个账户未收到回函。中兴华所就上述未收到回函的18个账户未施行必要的代替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则。

  经查,审计草稿中,洛娃集团工作人员供给的电子表格显现,洛娃集团重要子公司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娃乳业)开立于工商银行尾号为9509的银行账户2017年期末余额为6,287,850.87元(该金额系账户实践金额),与洛娃集团供给的纸质银行对账单期末数987,018,464.77元显着不一致,但中兴华所对此未坚持工作置疑,未规划和施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沛、恰当的审计根据。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根底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

  中兴华地点未施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根据的状况下,直接审定洛娃集团2017年底存在1.8亿元其他货币资金。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则。

  一是规划、施行的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显着缺乏。双娃乳业2017年运营收入占洛娃集团兼并报表总额57.80%,中兴华所未对其客户规划、施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也未阐明不施行函证程序的理由。二是审计定论与获取的审计根据不符。洛娃集团重要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日化)2017年运营收入占洛娃集团兼并报表总额35.29%,中兴华所对其1家客户施行了应收账款函证程序,获取的回函显现,该客户2017年度出售金额为零元。中兴华地点未施行其他审计程序、未获取其他审计根据的状况下将出售金额审定为25,679.10万元。另案查明,洛娃集团实践向该客户出售产品的金额为零元。以上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则。

  双娃乳业2017年9月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14.23%增加至61.62%,且显着高于当年别的11个月份毛利率最高值25.05%。在对双娃乳业首要经运营务收入履行月度毛利率剖析性程序时,中兴华所未对上述反常的原因做必要的剖析,也未规划和施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沛、恰当的审计根据。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3号——剖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则。

  中兴华地点编制方案施行的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时注明“查看原始凭据,如出售发票、运送记载等”。但其在进行首要经运营务收入抽样审计时,未获取出售业务相关物流单据或其他相关审计根据。以上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则。

  上述违法现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草稿、询问笔录、状况阐明等根据证明,足以确定。

  我会以为,中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则,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洋是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中兴华所及其代理人提出不应将中兴华所与洛娃集团的3家重要子公司的审计收费列入处分金钱,请求调整本案审计业务收入。

  经复核,我会以为:中兴华所对洛娃集团兼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审计工作是对兼并报表宣布审计定论的根底和必要组成,其与洛娃日化等3家并表子公司就2017年度审计独自签约,不影响本案业务收入确定。何况,中兴华所对上述3家重要子公司的审计程序亦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综上,对中兴华所的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我会决议:

  一、责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33,018.87元,并处以1,599,056.6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详细缴款方法见本处分决议书所附阐明。一起,须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