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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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维护蒙古族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蒙古族语言文字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简称蒙语委)是条例)授权的自治县人民政府蒙古语文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自治县行政管辖区内的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处理现代化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民族事务助理,县直各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蒙古语文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市面用文是指自治县境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武装力量和中央、省(区)、市及其他驻我县的机构,凡属需要社会周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识、名称。第二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或单独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张贴布告、公告、挂贴会标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县和县直、乡镇召开大型会议,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妇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和庆典活动等均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 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埠(省区、市、县)驻自治县境内各单位的公章、牌匾、车辆标识、广告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奖状、各种证件、标语、文件头、信封落款、信纸名头、锦旗、校旗、校徽、科室门牌、火车汽车乘降站牌、路标、界标、台标、广告灯箱,各类客运(火车、汽车、航班)时刻表,建筑物、桥梁、隧道等标志和有关票据用文,一律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自治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演员、工人、学生,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考试时应试者可以自愿选择蒙汉语言文字的一种。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须配备蒙汉文翻译人员,以便参与和审理对蒙古族当事人的接待和诉讼。蒙古族公民能委托蒙汉兼通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蒙古族聚居地区审理案件时,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用蒙文和汉文书写。第九条 自治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受理或接待蒙古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蒙语蒙文进行答复。蒙文信函、批件和材料,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条 自治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制作牌匾须经工商部门和蒙古语文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注册,方可挂放。

  第十一条 社会市面并用蒙汉两种文字时一定要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以下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1)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2)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3)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4)蒙汉文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或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5)印章的文字排列,蒙文在左,汉文在右或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党委、纪检部门和人民团体的牌匾为白底红字,行政机关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牌匾为白底黑字,蒙文为印刷体,汉文为正楷,蒙、汉文在所挂牌匾版面上所占的比例为1:1,制作流程与工艺和手法上必须统一。

  第十三条 自治县各级党政机关重视和保障蒙古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自治县要努力办好蒙文县报和蒙古语广播电视事业。逐步加强蒙古语文的标准化、规范化及信息处理工作。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县蒙语委依法管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和条例)及本(细则)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会同建设局城管大队成立城镇牌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常年检查,清理不规范印章和牌匾。第十五条 自治县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或个人制作牌匾时,必须将文字式样送县蒙语委审核、翻译,经审定后再行制作。刻制印章时,应出具县蒙语委审核证件到公安部门备案,方可安排刻制。

  第十六条 凡从事社会市面用字制作的美术装饰社、刻字社,凡具备蒙汉两种文字书写和制作条件的,经县蒙语委审查后发给“社会市面用字制作许可证”,未取得“社会市面用字制作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印章、牌匾的制作活动。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学习和翻译工作

  第十七条 县蒙语委设置蒙古语文翻译中心,开展蒙汉文翻译工作。蒙文译文须经翻译中心审定。对翻译业务实行收费管理,每词条收取10.00元,外文每100个字母收取20—50.00元。

  第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蒙古语文。蒙古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民族工作部门和直接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学习蒙语、蒙文,熟练掌握蒙汉两种文字,逐步达到蒙汉文兼通使用标准。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地办好蒙古族教育,加强双语教学。对蒙语授课寄宿制学校和招收蒙古族学生为主的学校住宿生实行奖学金、助学金补助制度。对蒙语授课高中毕业后考入国家各类高校的学生采取补贴学费和毕业后实行优先安排就业的政策。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蒙古族学生升学、升级考试时,应把蒙古语文成绩全部计入总分,作为录取条件,要逐步实行加试蒙文口语测试。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文奖励基金,用于鼓励贯彻落实条例)和本细则)的考核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蒙古语文事业费纳入自治县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拨付,并逐步增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蒙古语文工作表奖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奖。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在招收各类工作人员考试时加试蒙文,蒙文成绩合格者加10分照顾;蒙汉双文兼通者加15分照顾。

  第二十四条 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文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学前班,应加强蒙古语文教学,强化蒙古语口语训练,做到文语并重。

  第二十五条 县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报刊行政事业部门,实施学习蒙古语文长期工程。每年要举办1~2期培训班,积极培训和培养蒙古族的翻译、编辑、教师、行政、科研人员,管理人才及文化曲艺人才;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积极开展蒙古语文扫盲教育,对脱盲者颁发证书,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商业、邮电、交通、服务、卫生、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政府接待部门,对其公务人员进行蒙语日常交际用语训练,掌握一般交际用语,为蒙古族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各级党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重视和开展蒙古族语言文化活动,鼓励和扶持文艺团体及民间艺人的文艺演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保护蒙古族文化古籍,重视和支持蒙文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蒙古族文化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九条 蒙古语文翻译工作者算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可以评定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的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由县蒙语文工作机构会同人事、组织部门报省、市考核认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组织学习和使用蒙古语文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2)重视蒙语授课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显著成绩的;(3)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积极采取措施,取得显著成绩的;(4)自治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蒙古语言文字取得显著成绩的;(5)在蒙古文报纸、杂志、图书发行、蒙古语广播、影视放映、文艺演出、卫生、体育等领域中,积极拓宽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范围,为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6)模范地贯彻落实条例)和本细则,开展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各级领导干部;(7)对使用蒙(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国家专业工作人员,以县编蒙古语文)上、下册为主要教材,每三年测试一次,成绩优异者;对五十岁以上人员的考核, 以蒙语会话为主,蒙文为辅,成绩突出者;(8)以蒙古语文为主从事工作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蒙古语文职能部门以县编蒙古语文)上册为主要教材进行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取得优异成绩者;(9)用蒙(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从事翻译工作,做出显著贡献者;(10)用蒙汉两种文字规范使用社会市面用文的先进集体和个人;(11)用蒙古语文普及科技知识,从事科研工作,其成果或作品被社会认可,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12)用蒙古文(或藏文)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编辑书刊、发表论文取得优异成绩者;

  (13)对从事蒙古语文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在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14)蒙古族幼儿丢失蒙古语较重的城镇、乡村(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幼儿会话教学,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人员;(15)创造条件,热情支持子女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取得显著成绩的家长;(16)为自治县蒙古语文事业的发展繁荣献计献策,热情支持,做出突出贡献者;(17)热爱蒙古语文工作,在蒙古语文的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等方面,贡献突出者。(18)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蒙古语名词术语推广、信息处理取得显著成绩者。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者,依据具体情况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按国家(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经济罚款限额50—1500元。对其中的个体工商业户建议工商部门实行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济处罚。

  (1)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之一,社会市面用文没有并用蒙汉两种文字的;(2)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3)制作文字式样未经县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核和翻译审定造成不好影响的社会市面用文;(4)未取得“社会市面用字制作许可证”制作牌匾的;(5)社会市面用文、蒙古文报刊、广播影视、文艺演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出现错误产生不良后果的;

  (6)妨碍蒙古语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7)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语言文字、称谓、地名、碑碣、匾联。

  第三十二条 蒙古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字或词,愈期不改者,予以警告,并每字(蒙文以词计算)每天罚款5.00元,直至改正为止。

  第三十三条 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截至2013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有总人口73.0687万人,有蒙古族、汉族、满族、回族、锡伯族、朝鲜族等21个民族。蒙古族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总人口的20%,分布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各地,其中在佛寺、大板、王府、沙拉、大巴、哈达户稍、红帽子等乡镇聚居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