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布一批“扫黄打非”典型案件

 2025-11-16     笔记本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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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黄打非”行动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扫黄”是指扫除有黄色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即打击违反法律规定,涉及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等内容的出版物,以及侵权盗版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多年来,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充分的发挥“扫黄打非”工作机制作用,深入推动“净网”“护苗”“秋风”等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涉黄涉非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出版传播,积极维护群众文化权益。近日,该办公室对外公布多起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持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今年5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办一起发行非法出版物案件。经查,2024年9月至今年5月,昆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非法进口出版物1000册,通过抖音平台店铺发行121册、散发872册。该公司被处没收非法出版物7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74.2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曲靖市麒麟区文化和旅游局查办一起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件。经查,罗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书店销售非法出版物177单,成交金额3200元。罗某被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00元、没收作案设备、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祥云县文化和旅游局查办一起擅自发行出版物、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案件,查获出版物3471册。经查,2022年12月起,钱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孔夫子旧书网开设店铺,销售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累计违法来得到的47428.18元。钱某被处警告、没收出版物3471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428.18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查办一起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件。经查,文山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某中学附近经营出版物,向师生销售《初中生优秀作文一直用到中考》等教辅类图书5950册,涉案金额18万元,违法来得到的23558元。该公司被处取缔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558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香格里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办一起销售盗版图书案件。经查,今年2月至4月,香格里拉某图书有限公司出售盗版书籍884本,总计售价27437.76元。该公司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437.7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出版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行出版物的行为,包括非法发行、擅自印刷经营、未经许可销售出版物及售卖盗版书籍等情形。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业务,经营非法进口出版物或盗版书籍,会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来得到的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违法来得到的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4年8月,鲁甸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抓获嫌疑犯1名。经查,2024年2月至7月,马某将765部淫秽视频发布至相关App牟利,获利3100元。马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00元。

  今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建水县公安局查办一起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案件,查获淫秽视频1555个。经查,涉案人员陈某、陈某某长期非法下载并依托手机店出售淫秽视频。陈某被处拘留12日、罚款1900元,陈某某被处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梁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抓获嫌疑犯1名。经查,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张某在20个群内上传淫秽视频574部、淫秽图片184张,通过QQ等发送淫秽视频59部、淫秽图片116张。张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刑法中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罪名,其核心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影碟50张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马某传播淫秽视频765部,已远超定罪标准,故被依法判刑。

  不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30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张某传播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条件。而陈某、陈某某复制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因情节较轻未构成刑事犯罪,故受到行政处罚。